尊敬的苏州农商银行客户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〔2024〕第11号相关要求,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(简称“房贷”)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。
一、适用范围
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(LPR)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业务。
二、利率定价调整规则
(一)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,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。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,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、客户资信情况、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。
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=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-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。
(二)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,选择按3个月、按6个月、按12个月重定价。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,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,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;以贷款起息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,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起息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。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。
(三)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,客户需联系原贷款服务网点申请转成浮动利率,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,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,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。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,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。
三、申请渠道
(一)符合上述条件的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5日起向原贷款服务网点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。
(二)我行将于2024年11月15日起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,客户可联系原贷款服务网点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,或通过我行公众号“微金融-存量房贷利率调整”入口线上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。
四、温馨提示
(一)为维护您的权益,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,如符合调整条件,可向我行提出申请。
(二)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,可联系原贷款服务网点。
(三)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,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,谨防电信诈骗。
如需进一步咨询,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6111或联系原贷款服务网点。
特此公告。
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!
苏州农商银行
2024年11月07日